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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防爆产物与化工区用防爆产物是否可以通用

 更新时间:2023-04-04 点击量: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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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防爆产物有很多,但是很多用户并不是专门研究防爆产物的,面对各种各样的防爆产物,往往会陷入使用的误区,其中一个最主要的误区是:矿用防爆产物用在化工区?或者化工区用防爆设备用在矿区?下面我们一起来辨别一下。


那么,矿用防爆产物与化工区用的防爆产物是否可以通用?要解答上述问题,首先了解下列防爆知识:

1. 在中国和IEC国家, 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

I 类: 矿井甲烷

II 类: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

III 类: 爆炸性粉尘和纤维

2、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二类:

I 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II 类除矿井以外的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

其中,II 类设备按照防爆等级高低分为IIC,IIB,IIA,其中IIC 类设备防爆等级,之所以将矿用设备单独分为I 类,主要是因为矿井下爆炸性气体比较单一,主要是瓦斯,粉尘;而厂用设备爆炸性气体种类繁多,形成的爆炸性环境也数不胜数,所以,对防爆设备的要求也就更加严格。


不论是在中国还是IEC 其他国家,在制定防爆产物的标准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爆炸性气体所处的环境,爆炸性气体所处的环境不一样,所发生爆炸的难易程度就会发生改变。矿井下和工厂化工区的环境差异非常大,工厂化工区的环境潜在危险因素更多,所制造的防爆设备针对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也截然不同,所以,矿用设备和化工区用设备绝对不可以通用。也会有人会想当然的说:“既然都可以在矿井下使用,那当然可以在化工区用了,因为矿用设备等级比较高啊"。这句话是错误的,是建立在对防爆知识缺乏专业了解基础上的。如果非要把矿用产物与化工区用产物分个等级高低的话,那也是化工区用产物防爆等级高。(其实化工与煤矿是两个不同的环境,根本无需拿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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