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知识及措施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物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物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物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2、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4、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物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物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物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生产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入井。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物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检验。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8、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9、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10、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11、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二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12、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13、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15、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16、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17、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且凸凹深度超过5㎜者),为失爆。
18、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尘尘及以上)的,为失爆。
19、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为失爆。
20、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接线柱、绝缘座管烧毁,使两个空腔连通的,为失爆。
21、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为失爆。
22、快动门式的隔爆接合面的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尘尘,否则为失爆。
23、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μ尘,否则为失爆。
24、防爆面无锈蚀(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否则为失爆。
25、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和紧固(紧固程度以将垫圈压平为合格),否则为失爆。
26、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不为失爆),否则为失爆。
27、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否则为失爆。
28、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紧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纹轴向长度应大于弹簧垫圈厚度的2倍;螺孔周围及底部厚度大于3尘尘,则为失爆。
29、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于螺栓直径,则为失爆。
30、深孔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否则为失爆。